4月26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下称《草案》),自4月26日至5月25日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早在2005年,我国便启动了能源法的制定工作,能源法立法进程迄今已近二十年。2024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随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该草案。据中国人大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春临4月23日对能源法草案作了说明:中国已制定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多部单行能源法律法规,但能源领域还缺少一部具有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在单行能源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能源法,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草案》共9章69条,主要内容包括,健全能源规划体系,完善能源开发利用制度,加强能源市场体系建设,健全能源储备体系和应急制度,加强能源科技创新,强化监督管理,明确法律责任等。
《草案》明确符合本法的能源定义: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核电、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电力、热力、氢能等。值得注意的是,此举意味着氢能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
《草案》指出,国家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优化能源供应结构和消费结构,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优化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推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
在能源开发利用方面,《草案》明确,支持优先开发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有序推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
其次,在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上,《草案》统领性的对可再生能源、水电、核电、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开发利用的基本政策取向作了规定。具体包括,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 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力度等,
《草案》指出,国家将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相关供电企业、售电企业以及电力用户 (含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考核。
《草案》还提出,提高终端能源消费清洁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要求能源用户合理使用能源,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对于能源终端用户在能源利用上的义务做出具体规定,这是此版草案相比2020年4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的新增内容。
另外,在加强能源市场体系建设方面,《草案》规定,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实行分开经营,依法加强对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的监管和调控,支持各类主体依法按照市场规则公平参与能源领域竞争性业务。
能源市场建设中,《草案》还规定,推动全国统一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交易市场建设;价格机制上,推动建立主要由市场因素决定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完善能源价格调控制度;基础设施上,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向符合条件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鼓励能源领域上下游企业协通过订立长期协议等方式,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强合作、协同发展,提升能源市场风险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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